保险经济公司的成立在我国由保监会严格审批。经批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在领取《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后,要进行工商注册才可营业,并且还应在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表公告。保险经纪公司的没立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设立条件
保险经纪公司的组织形式有中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和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等形式。
1、设立中资保险经纪公司须具备如下条件:
(1)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
(2)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3)公司员工不得少于30名,其中持有《资格证书》的公司员工人数不得低于公司员工总数 的1/2。
(4)具有符合保监会任职资格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5)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营业场所。
2、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资信良好,最近3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
(2)经营保险经纪业务20年以上。
(3)申请前连续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一亿美元。
(4)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两年以上。
(5)所在国家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
(6)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
(7)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设立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的除外方合资者应具备上述七条规定外,中方合资者应是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
(1)资信良好,最近3年内未受到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
(2)提出申请前连续3年盈利。
(3)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资本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东及股本的要求
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应符合保险经纪人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级党政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以及保险公司不得向保险经纪公司投资入股。
在中资保险经纪公司,单一法人股不可超过资本金总额的10%,个人股之和不可超过资本金总额的30%,单一个人股不可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
二、设立程序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筹建阶段。申请筹建保险经纪公司应向保监会递交筹建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筹建方案、筹建人员名单和简历、股东意向书及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请筹建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应向保监会递交的文件有:筹建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筹建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筹建方案、所在国家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经营保险经纪业务20年以上的有关证明文件;最近3年的年报或资产负责情况及有关证明文件;以及保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申请筹建保险经纪公司在经保监会批准后,应由股东发起单位组织筹建保险经纪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在筹建期内,保险经纪公司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纪活动。
(2)开业阶段。保险经纪公司申请开业时应提交的文件有:
①开业申请报告。
②公司章程。
③股东名册及其股份额、资信证明和其他有关资料。
④保监会认可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资本金证明,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⑤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表及有关资格证明。
⑥公司人员名单、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证件。
⑦公司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⑧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自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未申请开业或未达成开业标准者,原来的批准文件将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