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股东的效能
股权转让经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即为有用,根据股份或许出资发生的权力,包含获益权和表决权均应由买方继受。因而,可以以为,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记载到公司章程或获得出资证明之日起,买方即获得股东资格,享受股东权力,承担股东义务。而不以股权转让款是否支付完毕、是否改变工商挂号为要件。工商挂号作为股东身份的形式要件,具有公示公信的效能,仅对第三人发生效能,股东之间则应当以公司章程记载或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2.公司的效能
股权转让经当事人达成协议,改变公司章程或将买方名字或许称号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后,受让人即成为新股东,凡股份或许出资上一切权力均归于新股东享有和行使,公司须对新股东担任。
3.对第三方的效能
股权一经合法转让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挂号后,即具有对立第三人的效能。这儿所谓的“合法转让”,包含依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已履行了相应的股权变动挂号手续。假如股权转让没有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改变挂号,股权转让则不能对立第三人。清楚明了,凡股权转让,均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改变挂号。